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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晋创谷·太原”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政策措施
一、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建设研发平台。支持省内外科技型骨干企业作为需求主体、投资主体、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,与高校科研院所、投资机构等联合组建机制灵活的创新研究院、联合实验室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%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、中北高新区管委会)
二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创新创业研究院。支持省内外一流高校、科研院所聚焦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,在晋创谷建设产业(技术)研究院(所),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,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、中北高新区管委会)
三、支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基地建设。对获批建设的省实验室、省级重点实验室(技术创新中心),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、300万元奖励。平台基地的科技成果以转让、许可、作价投资入股到晋创谷的企业,自入驻正常纳税年度起,前5年每年按照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、中北高新区管委会)
四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。根据绩效评价结果,对省、市新型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、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的30%给予补助,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;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不超过10%的奖励,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)
五、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。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,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,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。建设运营期内,在“晋创谷·太原”区域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,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以内补助,用于创新平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。对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,在晋创谷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绩效评估,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)